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周转房管理办法
2019-04-03 资产管理处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学院部分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规范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进学院住房货币分配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系指产权归学院所有,现有未出售住房中可用于周转的成套房和非成套房,包括但不限于学院未出售的公有成套住房、集体宿舍以及可供居住的空房等。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周转房行使管理职权。主要包括定期清理、不定期催交、应交收入汇总、合同签署、维修申报、违规处理建议等。
各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协助对周转房实施有效管理,并有责任对本部门违反周转房管理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以及协助对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第四条 为暂缓教职工住房困难,学院周转房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按程序审批、合同化管理、限期租住、市场定价与优惠政策相结合、超期加租、强占处罚。
第二章 周转房租赁
第五条 租赁对象
一、在长沙市内没有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无私房、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学院在编在岗、离退休人员、在组织人事处办理了用工手续的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租赁学院周转房。
二、周转房使用需保障每年新进职工的住宿优先权。
三、学院原则上不为与学院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员工提供住宿。在优先安排无房职工的前提下,视房源情况可适当安排学院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对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院主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可予以承租。租金按与合作单位的协议条款执行。
四、在院内和长沙市区无房的孤寡老人、劳服公司职工、原印刷厂职工、职工遗孀,按现已住房屋类型不动,其租住期限和租金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另行管理。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周转房实行限期租赁,最长租期为三年。租赁期限届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的,需重新办理租房审批手续。
二、各住户应于租住期满前一个月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一个月未退者,由学校无条件收回并按强占住房收取违约金。
第七条 租赁程序
一、承租人向学院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该申请书应当由承租人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学院资产管理处审核资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由学院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与承租人签订《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租赁协议书》,并根据学院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三、承租人向学院计划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保证金按一类住房800元/套,二、三类住房400元/套计收。
四、承租人凭租房保证金收据或者担保函至学院资产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周转房类型及承租申请标准
1、周转房类型:学院周转房分为三类,一类为成套住房,二类为带卫生间或厨房的集体宿舍(含直套间)和平房,三类为不带卫生间和厨房的其它住房。
2、承租申请标准:除属学院人才引进由院领导特批外,原则上一人不安排成套住房;副高、副处及博士学位以上人员、已婚职工可申请承租二类及二类以上住房;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以及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在编单职工可申请二类住房,其他人员安排2人一间二类或三类住房。劳务派遣临时性岗位人员原则安排三类住房一般为4—6人一间。
第九条 周转房租金管理
一、周转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价并结合学院情况进行计算。一类成套住房按7元∕平方米/月,二类住房按6元∕平方米/月,三类住房按5元∕平方米/月,合租房按所承租房源的类型降低一个档次计算。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承租人按照学院规定向水电管理部门缴纳。
二、租金的收取:凭资产管理处下达的周转房租金通知单、计划财务处有权从周转房承租人的收入(含工资、劳务性收入等)中直接扣除周转房租金,无须承租人另外授权。无法从承租人的收入中直接扣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主动到计划财务处及时足额缴纳租金,计财财务处进行明细核算,逾期不交租金者,学院有权解除《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租赁协议书》,收回周转房。
三、租金管理:周转房的房租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并应用于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和学院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
四、租金的优惠政策:对于本人及配偶在院内和长沙市区无房的在编在岗、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职工,提供长沙市房产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新进职工一年内无需提供),可享受所租房屋15平方米之内不收费的优惠政策,超出部分按所承租的住房类型标准计算。对符合长沙市政府困难职工条件的执行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条 凡租住学院周转房的人员,均必须与学院资产管理处签订《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租赁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及各类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如有上述行为,学院有权立即收回周转房,并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学院有权取消其租赁周转房资格,对已租住的申请人,学院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凡租住学院周转房的教职工,需服从学院对周转房的调配管理。承租人不得代人申请承租或占房不住、到期占房不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转让、调换、租借周转房;未经学院资产管理处书面同意不得装修和拆改周转房结构,不得改变周转房用途;不得违反租房协议和学院规定;有以上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退还周转房并不予退还承租人交纳的租房保证金且承租人须按周转房租金标准的2至6倍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周转房,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承租人要配合学院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一、租期已满未提前二个月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调离学院、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学院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与学院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
四、已在长沙市内购买住房或者学院认定应当退房的其它情况。
五、承租人去世的,其住房由学院无条件收回。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承租人退房时,需经学院资产管理处验房、退交钥匙,验房合格后凭水电结算单、押金条方能办理退还租房保证金手续。
一、承租人的退房期限届满超过六个月仍未将周转房腾空并交还学院的,视同承租人或者室内物品所有权人放弃室内物品所有权,学院有权将室内物品搬走,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周转房。
二、对于住户自行装修部分,学校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关于强占周转房的处理
凡未到学院资产管理处办理交房入住手续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经学院书面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周转房,或者阻止办理了交房入住手续的承租人正常入住的行为均属强占周转房。强占周转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租住期内如学院建设需要或房屋拆迁等重大事项,学院有权变更协议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四章 周转房维修
第十九条 周转房大中型修缮(如楼房屋面、外墙、上下主管道的维修、更换)由学院后勤处安排计划实施,经费从学院维修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零星维修,室内基本设施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学院承担,从学院收取的房租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损坏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人未及时维修的,学院可以进行维修,费用从承租人的租房保证金或者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有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租用周转房申请表
2、租用周转房协议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租用周转房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 | 性 别 | 部 门 | ||||||||||||
年 龄 | 婚 否 | 住房现状 | ○有○无 | |||||||||||
本 人 申 请 | 申请房类 | 所在校区 | 申请租 赁期限 | |||||||||||
申请 理由 | 部门领导意见 | |||||||||||||
组织人事处 意 见 | 在编○ 在岗○ | 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 临时性岗位○ | 其他○ | |||||||||||
审核意见: | ||||||||||||||
资 产 管理处 意 见 | 所在校 区 |
| 房 源 安 排 | 栋 室 | ||||||||||
经办人审核意见: | 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意见: | |||||||||||||
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
附件2:
租用周转房协议书(修改稿)
甲方: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
乙方: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学院周转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2、甲方为乙方提供周转房一套(或一间或床位一张),房号为 区 号楼 单元 层 号,面积 平方米。入户门钥匙 把,室内门钥匙 把。
3、甲方按照《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房屋管理权。
4、甲方根据学院的整体安排,在保证乙方有房居住和使用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周转房进行合理调整。
5、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6、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周转房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同意并自觉遵守《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周转房只限于乙方本人居住使用,不能租借他人或亲友,不得转让、转租、赠与等。
2、乙方严格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予以适时登记。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若属人为损坏,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随意改变水、电路线,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范、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按时交纳房租、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同意从工资中按月交纳。
5、乙方承租周转房须交纳租房保证金 元。乙方退房时,经资产管理处检查无损坏后,保证金退还乙方。
6、在遇到学院需要调房时,乙方应积极配合,服从学院调房。
7、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易损易耗品(光源、门锁、水龙头、水箱洁具等)的更换费用及因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等一律由乙方承担,乙方在退还房屋之前应将所有费用结清。
8、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三、租赁期限以及乙方需支付的房租、其他费用的标准
1、周转房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在租期内月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
3、管道天然气开通费 元/月
4、水电、管道天然气费按实际用量由学院水电管理部门按标准收取。
5、物业管理费按学院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
6、网络使用由乙方自行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并交付费用。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严重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 乙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的。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按期交付房屋租金和水电费,逾期按每天10%加收违约金,如超过二个月仍未缴纳房租、水电费,甲方有权收回周转房,终止合同。
2、乙方在期满后应将承租的周转房及时退还学院。乙方承租周转房已满而申请继续承租周转房,须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租期满后按学院周边地区市场价标准收取;租期满后未经批准继续居住的,将按《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收取租金外,并处没收交纳的租房保证金,房租按月从乙方本人工资中扣除。
3、乙方不服从甲方的调房决定或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将按《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予退还承租人租房保证金且要求承租人按照周转房租金标准的2至6倍支付租金。
4、房屋如因国家政策或甲方建设收回、拆除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损毁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其它约定事宜:
1、本协议与《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互为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有其他违约责任或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