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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相关规定材料汇总(摘抄)

2011-05-20  资产管理处    访问量: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323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用房,不得无故闲置不用。对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        租赁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价格,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租赁协议,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一)将承租的住房擅自转租的;(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四)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九)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关于公有住房售后退房、换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房改办字[1996]18号)

一、公有住房售后退房的条件:

3、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低于省政府湘政发[1994]34号文件发布前(1994年底前)可享受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上,按湘房改字[1995]04号文件规定可以换购一次住房的,可将所购住房退交给原售房单位。

4、教职工在大、中专院校园内购买了住房,按湘教计字[1995]31号文件规定,应退出所购住房的,可将所购住房退交给原售房单位。

三、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条件:

2、职工在1994年底前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上,且已退交原购公房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公有住房。

3、教职工调离大、中专院校且已将原购公有住房退交给原售单位的;允许在新调入单位按房改政策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公有住房。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9]10号)(1999517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4、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的;5、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第九条  职工将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要求单位优惠分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08.12.12

第四十三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湖南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十条 购房人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 出借,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个月以上的, 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居住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 ()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问:对于购买了公有住房又集资建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又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如何处理?

答:根据湘纪发[1995]9号文件精神,对于已购买公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退出所购公房或取消集资建房资格;对参加集资建房又购买公房的,所购公房产权收回。对违反房改政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什么条件下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时,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答:个人所购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座落在机关院内、生产区、教学区等区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及其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问:校园内房屋可否出售?

答: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湘生机职院发[2010]12号)

第五条  学院周转房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按程序审批、合同化管理、限期租住、市场定价、超期加租、强占处罚。

第十二条 计财处有权从周转房承租人的收入中直接扣除周转房租金,无须承租人另外授权。无法从承租人的收入中直接扣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主动到计财处及时足额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周转房及共用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周转房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或者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等经营活动。如有上述行为,学院有权立即收回周转房。

第十五条 凡租住学院周转房的教职工,不得代人申请承租或占房不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转让、调换、租借周转房;未经学院后勤处书面同意不得装修和拆改周转房结构,不得改变周转房用途;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周转房,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承租人要配合学院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1、租期已满未提前二个月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被批准的;2、调离学院、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学院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3、与学院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5、已在长沙市内购买住房或者学院认定应当退房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退还周转房并不予退还承租人交纳的租房保证金且承租人须按周转房租金标准的26倍支付租金:1、不服从学院对周转房的调配管理;2、擅自占用周转房;(与学院不签订租房协议,视为擅自占房)3、改变周转房用途、或将周转房转让、转租、转借;4、未经学院书面许可,擅自对周转房进行改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5、承租人违反租房协议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在租房协议约定或者学院规定的期限内退房。承租人退房时,原住户和学院后勤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将已腾空的周转房交后勤处,如交房时该周转房已被人强占或者室内物品未腾空的,视同承租人未退房,学院有权不予退还承租人租房保证金且学院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周转房租金标准的26倍支付租金,直至该周转房被腾空并交还学院时止。承租人的退房期限届满超过六个月仍未将周转房腾空并交还学院的,视同承租人或者室内物品所有权人放弃室内物品所有权,学院有权将室内物品搬走,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周转房。

第二十条  承租人配偶不在学院工作的,承租人去世后一年内应退还周转房,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学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夫妻先后去世的,其住房由学院无条件收回。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学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关于强占周转房的处理。凡未到学院后勤处办理交房入住手续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经学院书面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周转房,或者阻止办理了交房入住手续的承租人正常入住的行为均属强占周转房。强占周转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新村经济适用房认购书》

第四条第4款规定:认购人承诺在规定期限(20113312011831)前将旧房或租用学院的公用房退还学院。若逾期,认购人同意按照学院周转房管理规定即:租金的26倍向学院缴纳住房租金,若认购人未按照学院书面通知的时间和金额向学院缴纳住房租金时,认购人授权学院直接从其工资等收入中扣除,此授权不可变更或者撤消。

 

《关于执行<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生机职院发[2011]6)

第二条规定:201141日起,执行《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 “已在长沙市内购买住房或者学院认定应当退房的其它情况,需无条件退出周转房” 的规定,及职工购房时所签的认购书的约定,承诺按期交房而逾期未交的,按照学院周转房管理规定计算租金并在其工资中扣除,分以下几个阶段分段计算租金:①截至规定交房日止,三个月内按周转房管理规定公布的租金标准计算租金;②超过三个月仍未退房的教职工,从第四个月开始,至第五、六、七个月止,按周转房规定的租金2倍计算租金;③以后每过四个月仍未交房的,增加1倍租金,直至算至6倍租金,扣完每月所发工资为止。

退出旧房时间的确定,截止到2011531退出旧房的住户仍视同于2011331退房的住户,不另行计算和扣除租金;至531止仍未退出旧房的住户,房屋租金从201141开始计算。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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